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(滁银罚字〔2019〕第3号)显示,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“滁州皖东农商行”)存在以下违法行为: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、识别,排除理由不合理,或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。中国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对滁州皖东农商行处二十万元罚款,并对1名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罚款。
滁州皖东农商行2018年度审计报告显示,截至2018年末,其持股比例超过5%的法人股东包括:安徽富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.93%,马克森木业(滁州)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.93%,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.77%,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.17%。
以下为处罚原文: